欧洲杯新闻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一)

2024-07-13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在基层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推动志愿服务人才队伍和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司法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九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与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参加超出自身能力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