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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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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据国家发改委7月11日消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5日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第43号令)同时废止。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价格指数时,应当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确有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时,可以使用合理的询盘、报盘和其他实际市场信息,使用情况应当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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